疲勞審訊有可能被明確為變相刑訊逼供。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共同參與的非法證據排除細則正在征求意見,涉及非法證據的範圍是否擴大,疲勞審訊、超期羈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問題(據12月8日《北京青年報》)。
  “非法證據排除”得到重視,既是司法進步的體現,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現實需要。2005年和2010年的兩起殺人案被害人突然出現,在起底冤假錯案的同時,也引發輿論極大關註,推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出台。一起是佘祥林案,案發後,最高法起草了非法證據排除的有關規定,由於當時對此問題未達成共識,文件沒有出台;一起是趙作海案,案發後,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初步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納了有關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在立法層面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3年,最高法出台《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供述證據的範圍。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近年來披露的冤假錯案雖然都是若干年前辦理的,發生冤假錯案的也僅是極少數地方,但冤假錯案不僅對當事人是一場災難,而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影響國家長治久安。因此,確保辦案質量,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司法機關的重大責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點提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對本輪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改革也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對於刑訊逼供法律有明確界定,但是對於變相刑訊逼供的規定還是空白。據介紹,細則有望擴大非法證據的範圍,採用諸如誘供、欺騙、指供、威脅本人、威脅證人、威脅被告人的家人等方法也被納入考量範圍。此外,疲勞審訊的口供是否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連續休息八小時作為一個法定的制度和規則?這些問題都有待研究。我們期待細則制定過程中,有關方面從科學和理性的角度出發,積極回應群眾訴求,認真考慮執法司法的實際,進行充分論證,讓非法證據排除細則更具剛性,更管用。
  非法證據排除細則出台箭在弦上,對於偵查機關而言,這意味著工作壓力進一步加大,獲取和固定證據能力的提升更加緊迫。從現在起就做好準備,是個不錯的選擇。   (原標題:評論:充分論證 讓非法證據排除細則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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